北檢執行科檢察官訊問陳盈潔後,認為未達停止執行的心神喪失或無法自理生活等要件,下午1時30分發監執行。陳盈潔在法警攙扶下緩緩走上囚車,面對媒體詢問不發一語。
陳盈潔於民國100年間向友人借款新台幣280萬元,找胞姊幫忙當共同發票人,遭友人拒絕。陳盈潔事後涉嫌教唆胞姊在本票上簽小妹的姓名,後續拿到借款。台北地檢署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陳盈潔,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盈潔有期徒刑3年2月。案經上訴,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認為陳盈潔偵查時意氣用事而認罪,沒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犯意,改判無罪。
案經最高法院先後兩度發回高院更審,更一審改判陳盈潔1年8月,宣告緩刑4年;更二審認定,陳盈潔構成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,改判3年2月,扣除已返還的犯罪所得66萬9800元,餘額43萬200元應予追繳沒收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